2)第6章 东印度公司与阅舰式_1640四海扬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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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7个,投票权往往会移交给所谓的“特别”委员。如果碰到特别重要的问题,总座有时会派船前往涉事殖民地去征集一张他们的选票。这7个委员之间的协作与分歧往往取决于他们各自代表的家族、势力和个人品质。

  东印度公司在亚洲的生意分为三种,一种是通过“自己征服获得的贸易”,如巴达维亚、班达和台湾。第二种是基于公司与本地国家“签署的排他性合约”下的贸易,如与香料群岛的德那地苏丹国;第三种是基于商业合同下的贸易,如暹罗、日本、印度,在这种地方公司没有任何特殊地位,也不能强制执行任何文件和法律。

  这三种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,也有很多介于三种典型之间的情况出现。让人尴尬的是,公司在自己征服获得的贸易下,利润是最低的,像巴达维亚和台湾,长期处于亏损状态。军事和战争导致公司在这些地域负担的义务过重。

  公司毫无特权的日本和印度,则提供了公司最大的利润来源。在那里,荷兰人只要闷头做生意,不需要考虑打仗和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。

  同样的原因也导致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安汶大屠杀之前,一直只想安静的贸易,没有与任何当地国家交战的想法。

  基于不同的贸易类型,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置上也颇有不同。在巴达维亚、马六甲、班达和台湾,荷兰人是纯粹的征服者,这就要求在这些地方设置类似地方政府的机构,并派驻军队。

  1640年前后,安汶、班达、摩鹿加群岛、科罗曼德尔海岸、锡兰和马六甲,是公司六个最重要的分支机构,巴达维亚在这里派驻有行政长官。在孟加拉、苏拉特和波斯,公司设置有贸易主管。在万丹、日本和帝汶岛是驻扎官或是首席干事。

  地方也仿造巴达维亚的权力结构,地方首长与一个地方委员会一共管理。地方首长是委员会主席,其他包括有分管贸易的资质商人、军事指挥官、首席簿记官和司法部门的最高官员,检举人或者检察官。当然,在实际运行中,情况也往往会发生变化。

 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设立一个人数也许不多,却很全面很正规的官僚机构,每日间都充斥着有趣的官僚游戏。

  在这一点上,英国人就要灵活的多。英国东印度公司在亚洲就没有太复杂的官僚机构。英国人的薪水待遇也普遍高于荷兰人。并且公司董事会允许职员在公司的生意中跟投。英国人认为这能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,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捆绑在一起。

  荷兰人则恰恰相反,董事会严禁员工以权谋私。这反倒造成了贪污与走私在亚洲盛行。山高皇帝远,阿姆斯特丹派人到巴达维亚路上得花8个月,倒霉的时候,还得花上18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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